【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酒后网上辱骂
他人被行政处罚
小酌怡情
但须有度
有人饮酒助兴
有人借酒浇愁
殊不知
过度饮酒
往往衍生是非
醉酒后“放飞自我”
酒醒后追悔莫及
3月16日,小草坝辖区一群众报警,称自己在一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后,有人在评论区辱骂自己。
经查,张某因多年前与视频发布者存在过节,醉酒后便在评论区用侮辱性语言对该群众进行辱骂,其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经依法传唤询问,张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酒后滋事行为屡见不鲜,大家要引以为戒,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