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次酒驾?“醉”上加罪!
曝光台
勇敢向酒驾醉驾说“不”
不要让“酒精”掌握方向盘
但总有部分驾驶人
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殊不知酒(醉)后驾驶机动车
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本
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不负责任
还会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近期查获的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予以曝光、警示
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
2025年1月4日9时42分许,彝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花园至大坪K0+300m处开展路查时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驾驶人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刘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月5日19时09分许,彝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木椿沟至岩贤K3+600m处开展路查时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驾驶人韩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7.1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韩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案例三
2025年1月2日17时01分许,彝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龙街-恒底K8+500M处开展路查时发现,一辆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驾驶人苏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苏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案例四
2025年1月10日10时46分许,彝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张家界-巧家(张巧线)彝良段1307公里200米处开展路查时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驾驶人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宋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4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案例五
2025年1月11日8时56分许,彝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在县城东郊路看守所路口50米处开展路查时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驾驶人郭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涉嫌饮酒后驾驶违法人郭某某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民警将彝良县人民医院抽取的郭某某静脉血样送至专业司法鉴定所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核查驾驶人信息时,发现郭某某2021年5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罚款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第一次酒驾“罚” 第二次酒驾“拘” 一旦因酒驾被查处违法行为将被终生记录酒驾被处罚后无论相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都属于“二次酒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违法
醉驾=犯罪涉酒驾驶的成本你“扛”不起!
生命只有一次
酒驾不可侥幸
广大驾驶员朋友
要深刻认识
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
坚决摒弃侥幸心理
时刻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的铁律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