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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地笼”在白水江非法捕鱼被抓现行!(1).docx
男子利用“地笼”在白水江非法捕鱼被抓现行!(1).docx
  • 资源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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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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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男子利用“地笼”在白水江非法捕鱼被抓现行!

 

 

 

为了让长江休养生息

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

全国开展了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十年禁渔

在多方面的宣传和打击手段下

禁渔禁捕效果显著

但在严管高压态势下

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从事非法捕行为

6819时许,彝良县公安局牛街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彝良县白水江流域里捕。接到举报后,牛街派出所联合柳溪派出所对白水江流域进行巡查,当巡查至白水江流域柳溪乡茶坊村河口处时,当场将正在使用地笼非法捕的王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地笼”2副,渔获物88条,当场放生活体渔获物42条,暂扣已死渔获物46条。

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目前全县范围内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十分之大彝良境内白水江及其流域支域洛泽河及其流域支域都在长江十年禁渔的范围之内请大家积极配合禁渔禁捕行动遵守法律法规非法捕捞后果严重法律不可触犯!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

不只是禁渔

良好的生态环境

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心守护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千万远离非法捕鱼
切莫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文章来源:彝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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