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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张,“假”钱获真“刑”!彝良公安破获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37张,“假”钱获真“刑”!彝良公安破获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 软件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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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件语言: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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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7日
  • 软件授权: 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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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37张,“假”钱获真“刑”!彝良公安破获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换一张!”
    “怎么了?”

    “人都几十岁了难道真钱假钱都分不清楚吗?”

     

     

     

    近日,彝良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当场缴获面额20元的假币18张、面额10元的假币19张,经现场清点,查获假币550元。

     

    8月7日,牛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在牛街镇小干溪村有人使用假币。为了避免假币继续流入市场,给群众带来经济损失,经侦大队联合牛街派出所组织警力展开调查,迅速锁定2名犯罪嫌疑人并成功将其抓获,当场缴获面额20

    元的假币18张、面额10元的假币19张。


        

        经查,2名犯罪嫌疑人系在路边偶然所得一些10元、20元假币后,两人合谋打起了“歪主意”,萌生了将这些假币变成真币的想法,先后驾车在牛街镇小干溪村等偏远村社以小卖部、小摊贩为主要目标,抓住群众小额面值不会仔细查验的心理,购买矿泉水、饮料等小数额物品将假币换成真钱,通过“主动换钱找零”和“真钱换假钱”等诈骗手段花销假币。经审讯,2名犯罪嫌疑人对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最终,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敖某、张某判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彝良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现金交易时

    一定要擦亮眼睛

    仔细鉴别

    一旦收到假币

    切勿再次使用

    应当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若发现有人制造、买卖、持有假币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彝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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