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地笼”在白水江非法捕鱼被抓现行!(1).docx
- 软件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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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语言: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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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环境: Win9x/NT/2000/XP
- 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0日
- 软件授权: 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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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男子利用“地笼”在白水江非法捕鱼被抓现行!
为了让长江休养生息
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
全国开展了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十年禁渔
在多方面的宣传和打击手段下
禁渔禁捕效果显著
但在严管高压态势下
仍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从事非法捕行为
6月8日19时许,彝良县公安局牛街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在彝良县白水江流域里捕渔。接到举报后,牛街派出所联合柳溪派出所对白水江流域进行巡查,当巡查至白水江流域柳溪乡茶坊村河口处时,当场将正在使用“地笼“非法捕渔的王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地笼”2副,渔获物88条,当场放生活体渔获物42条,暂扣已死渔获物46条。
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目前,全县范围内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十分之大,彝良境内白水江及其流域支域、洛泽河及其流域支域都在长江十年禁渔的范围之内,请大家积极配合禁渔禁捕行动,遵守法律法规非法。捕捞后果严重,法律不可触犯!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全局计,为子孙谋
不只是禁渔
良好的生态环境
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心守护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千万远离非法捕鱼
切莫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文章来源:彝良警方